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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合工商局打击吸费山寨机
2011-01-13 00:18 出处:中国手机在线原创 作者:海涛
  1月12日,工信部与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内容见最后)正式在媒体公开,进一步治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

  其中,具有新意的如下:

1、首次直接面对“非法”山寨机。过去的规范主要在于运营商定制手机,同时兼及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手机的检测。

  今次打击“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将配合通信管理局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的手机,不合格的手机将被退市处理。

2、“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将内置程序的开发也纳入备查管理。

  在此通知发布后10天,中国移动于上周发布了两项增值业务新政,整合“业务扣费主动提醒”强化二次确认和“增值业务0000统一查询退订”两项服务。

  按照工信部的文件,运营商还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类型的山寨手机,进行逐一拨测。

  
  从工信部打击吸费手机来看,自去年三一五央视密集曝光国内品牌手机吸费之后,工信部对央视节目曝光的内置后门软件吸费的国产手机进行了处罚,包括夏新、UT斯达康、天时达等手机厂商。(央视曝光的包括夏新μ320、UT637(UT斯达康)、TS618(天时达)、CBT-V1600(中宝移动)、COMOOK688(港利通))。

  但是尴尬的是,随后5月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再次曝光一些国产手机存在“吸费陷阱”——暗藏“吸费”应用程序,不知情的用户点击后会被自动扣除资费。

  众所周知的原因,吸费事件的根源在于手机厂商与增值服务商以及手机设计方狼狈为奸。据了解,手机中都内置了某些业务,或许用户点击菜单,就会自动发送短信。几秒钟后,用户会收到一条业务使用“确认”短信,而在用户没有进行任何回复确认的情况下,其手机就会自动扣除话费。有的甚至在没有任何提示和确认的情况下,也会被收费。而新近发展到手机在深夜会偷偷发送订阅短信,直接偷费。
  
  近日热炒的Android吸费,可以看出,真正的手机内容推广和手机开发者在中国内地并没有通过用户下载获利,这些主要是由于中国内地的免费模式。

  因此,有些激进的评论直接指出,这些吸费完全是运营商一手造成。几乎所有的吸费软件都与SP(增值服务提供商)相关,而这些SP业务中,绝大部分存在欺诈、诱导行为。但是中国的国有运营商为什么会偏偏选择这些看起来收入不高的增值服务就是玄机所在。其中根源在于,一是通过增值业务将原本属于电信企业的收入利益输送给SP,二是某些电信企业和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直接经营SP业务。因此不改革目前的增值服务模式,一切成为空谈,这也是为什么8年以来,增值业务一致收到社会诟病的原因所在。

  这些激进的评论也指责工信部的所谓处罚不仅避重就轻,甚至没有任何处罚的意义。因为工信部对媒体曝光后的对应几款手机的所谓“严肃处理”,仅仅是责令禁止这几款内置“吸费陷阱”手机销售和整改,实际上手机厂商只需将手机软件重写,换个型号又可以上市,没有任何成本增加,更没有起到任何处罚的作用。

  对于为什么厂商没有受到真正处罚,激进的评论认为,主要还是和包括夏新、联想、UTStracom等厂商的“血统”有关。这一点无法进行展开。而涉及到的某一两个门户网站又是谁也得罪不起的,所以才出现这样的奇特景象。

  要根除吸费问题,只有彻底对电信行业进行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尤其对涉及利益输送的增值业务的斩断将极大触及某些人的核心利益。因此没有在电信运营商本身企业体制上的改革,一切无从谈起。因此这也是为什么治理吸费现象始终无法解决的原因。

  如果我们有记忆的话,不妨可以回忆过去从电信监管部门到运营商对SP的种种警告。至于最后的结果,有目共睹。为什么央视曝光涉及的某两家全国顶级SP,目前随便在搜索引擎上搜索都会大部分出现投诉和控诉的网页,而一直存在,不能不让人感叹。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阚凯力教授表示,要彻底解决手机吸金问题,就必须禁止捆绑所有的手机内置业务。不能像现在这样,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某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SP和国内某些一线SP,从公开信息中,其创始人、高管、股东相当部分众所周知的与某些国有背景的电信设备制造企业、运营商以及其他权力机构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某些人在其中入股或者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也有在上市前被披露(当然现在代客持股普遍而变得隐蔽),如果这些SP有着这样那样的原罪,那么在其中获利的这些人(或其子女),有没有胆量去曝光呢?如果不打这些老虎,治理吸费,恐怕也只是一个梦想。

  有人人为违法SP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SP行业变化太快,法规制定滞后。实则不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法规制定方面,正因为顾及到某些因素,才被变通。真的遇到违规的SP,大多也就无可奈何。

  只要有这样的黑色收费渠道的存在,今天可以解决品牌手机吸费、可以解决运营商内鬼搞的定制帮忙吸费,或许也可以借助工商局打压部分吸费山寨机,但是明天仍然会有更多的吸费花样,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更多的软件下载和使用。

  因此打击的吸费,在于监管部分能否有胆量“打虎”,对于社会投诉密集,至今仍然大肆吸费的臭名昭著的某些全国一线SP痛下杀手。而从笔者看来,由于工信部与运营商的行政上的传统关系,运营商与SP的天然关系,如果不能成立完全独立于工信部的有广泛社会参与的公开透明的监督组织,恐怕很难。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11/article/11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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