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收取“梦网信息费”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分公司被爱较真儿的消费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翼以个人名义推上被告席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定日公开审理。 为移动梦网“奉献话费”却毫不知情 据记者调查
中国移动用户在不知情或者不明白的情况下为移动梦网“奉献话费”在全国相当普遍。虽说每一例都属于个案
涉及的金额也在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但作为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
中国移动公司难辞其咎。被收取费用的用户不但要花时间去咨询
而且好多是费好大劲儿“弄明白”移动推出的此项服务究竟是干什么的
怎样才可以取消
这时往往是已经被拿走一些自己本不愿掏出的费用。 记者来到位于郑州市农业路与花园路交叉口的中国移动营业厅
这里有一个中国移动为其移动梦网特设的“梦网办公室”。前来办理移动梦网咨询、取消业务的用户站满了整个屋子
他们都在数落着梦网给自己带来的烦恼。记者在该办公室的记录本上发现
整个一上午前来办理取消业务的就有28人。 前来办理取消业务的李先生是一个商人
他看了话费清单后才知道是梦网在收自己每个月60元的信息费
到该办公室后了解到自己每个月要向两个网站分别交30元/月的信息费。工作人员告知这是两家电影定制网站
因为李先生曾向两网站定制过电影
如果不取消将会一直这样扣下去
李先生马上要求办理取消业务。 郑州市民李先生说
自2003年8月至10月期间
他每月都在毫不了解缘由的情况下
向移动公司交纳数额不等的梦网信息费。无独有偶
市民刘先生说
2003年12月14日他曾接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你想知道你的手机号码的玄机吗 回复此条短信免费”
刘先生就回了一条“想知道”。结果今年1月12日
刘先生从电话清单上发现
因回复这条短信自己被梦网收取了18元的信息费。更离奇的是
从来不会上网、不会发短信的郑州市民王大爷
竟然也交过梦网信息费。 据记者通过1860咨询的结果
目前产生梦网信息费有三种途径 一是通过短信的订制而产生
就是我们使用手机发短信或者回复短信而产生费用;二是通过国际互联网订制产生;三是通过WAP订制产生
就是利用手机上网订制信息产生费用。 能不能拿回冤枉钱
“取决于你争取的强烈程度” 记者通过1860咨询到
定制的信息必须要到下个月才可以取消
所以即使在月初取消也要被强制收取这个月的信息费。 郑州一律师事务所刘律师称
任何的短信服务都是一种合同关系
如果短信经营商在与用户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的基础上
擅自收取短信费用
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行为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4年4月1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明确规定 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服务时
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
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
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但是记者调查的结果显示
现在仍有为数不少的大型电视台没有注明收费标准和方式。 “陷阱”为套取信息费而设 资料显示
2004年春节短短7天的时间
中国手机短信发送量就超过98亿条
市场收入高达10亿元。 著名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分析师赫拉韦尔透露
2003年中国短信发送量达到1700亿条
比上年劲增161%。他估计今明两年中国短信的增长速度将分别达到46%和30%。短信已成为众商家窥视的又一盈利领域
今年第一季度
短信和网络游戏两项业务约占网易总收入的84%。 根据中国移动的有关规定
客户通过发送短信索取点播应用服务
须缴纳通信费和信息费。通信费由中国移动收取
每条0.1元;而信息费资费标准则由短信的内容提供商 SP 制订
每条最高不超过2元
包月不超过30元
特殊高价值服务必须单独申请。信息费在扣除15%的代收劳务费后
再由中国移动结算给提供具体业务的SP。 根据移动公司业内人士介绍
移动是一个高速公路
谁都可以上去利用这个平台。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大型运营商
目前也只能对在短时间内同一手机突然大量发送信息等非正常情况
或者对短信息中个别关键词进行跟踪和监控。对数以亿计的短信息实施内容监控
一是不可能
二来也有损于合法公民的通讯自由。但是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认为移动公司不是没有规范
而是根本不去执行。 据了解
中国移动也曾对一些违规运营现象出台了一系列惩处规定
最高者甚至被罚了50万元违约金
可是有的短信业务一个月就能使运营商挣到1000万元
罚这点钱可谓九牛一毛。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杨律师指出
像移动公司这样用罚款来进行其平台规范的行为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的行为。杨律师还说
网站运营商和移动公司的合作是利益驱动
合作的结果是双方都可以从收取的信息费中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利润。说明白点
就是移动公司在纵容其从事此类活动
如果网站运营商无法从移动公司那里得到收入
其不法行为将成为无米之炊。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4/article/53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