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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管短信没必要立法
2003-09-17 11:26 出处: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吉涛
本站海涛认为,为“规范短信”的立法如果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欺诈信息的话,那么完全没有必要立法,相反一旦立法,反而容易被某些执法部门滥用,侵害公民的基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有害于民间传媒的发展。

  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未来的改革的方向,而在当前我国的新闻管制等原因下,作为一种新的媒体,手机短信正成为传递民间信息的最重要渠道。在广东、北京的非典瞒报期间,正是短信将这一重大信息传播出来,使得民众注意防范,从而避免了非典在不知情的群众中更大程度暴发的可能。

  抛开这一层面,正如博客所言,当前短信的问题对社会影响最大的不是民间短信诈骗,而是色情短信和色情“交友短信”,其次是门户网站欺诈用户注册收费,再次是混乱的代收费。而中移整顿短信市场两个月来,我们只看到这些行为只是稍有收敛,各大网站仍然在暴利的驱使下继续“违规”。而短信提案却对此丝毫不见,完全本末倒置。


  日前开幕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针对短信进行管制立法的提案成为讨论热点。大会在广泛收集各方建议后将呈报给国务院相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如果获得批准,类似非法广告短信这些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骚扰有望被立法管制。(《福州晚报》9月14日)

  报道既出,就有人撰文呼吁,认为“短信立法”刻不容缓(《深圳法制报》9月15日)。对此观点,本人不敢苟同。

  主张为短信立法者,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也越来越多。而实际上,这两点早已被有关法律囊括其中。通过手机短信犯罪的,绝大多数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等,这类犯罪完全适用《刑法》中“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没必要另设罪名。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的,如果情节一般,危害性不大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即可。如果后果严重,如造成大范围人口无序流动,恐慌,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刑法》第106条适用法律。非典时期,对于利用短信散布虚假信息者,公安机关、法院就是依据《刑法》第106条进行查处、定罪量刑的。

  手机短信存在问题,影响了正常社会生活,这是事实。但解决问题更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放纵,更不能任意拔高,动辄上升到立法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运用现有法律。手机短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侵害公民权利的,公民可依法申请保护。二是加强电信企业的技术建设,建立有害短信过滤网络。这是电信公司对用户应尽的义务。电子邮箱可以设置垃圾邮件过滤程序,提供过滤服务;手机短信平台为什么做不到?电信企业还应承担起为用户提供查阅相关信息服务的义务。用户有权知道谁向自己发送有害短信。三是手机用户要树立防范意识,不要相信,更不要传播有害短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治理手机短信,现有《刑法》、《民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可解决。因此,其核心问题不在于缺少法律的支撑,而是没有充分运用好现有的法律。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3/article/3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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