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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中的猫腻
2001-09-26 22:34 出处:《中国工商报》 作者:
  电话卡曾几何时深受消费者的喜欢,但屡屡曝光的一些事件却让消费者心中没了底。从福建省政和县消委会接到的投诉来看,电话卡中猫腻不少。在消费者遭受损失的同时,经营单位则得到了一笔额外的可观收入。
  2001年5月15日,福建省政和县消费者汤先生向县消委会投诉,称其于4月20日在福州市购买了一张由中国电信发行的30元面值IC电话卡。他日前在政和县IC卡话机上使用,因未按话机上提示操作,接通电话后听到“嘟嘟”两声后,余额从20元变成0.1元。县消委会通过了解和查询,发现被扣原因系消费者“在打传呼的过程中,未按话机提示进行正常操作”造成的,电脑系统记录异常原因是“写卡过程中卡被取走”。电信部门有关人员称原则上这种情况不予退款,消费者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消费者汤先生的话费意外损失在各方努力和谅解下最终得到了补偿,但又有几个人能像汤先生一样幸运呢?值得思考的是,此种情况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责任,明显没有法定依据,显失公平,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电信部门的电脑管理系统既然可以记录所有的电话使用数据(通过查询可以打印清单),并能正常地进行话费结算,客观上已可以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多扣话费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不能给消费者退款?

  7月4日又有一起电话卡存在的猫腻暴露出来,这回是标明使用有效期的“200电话储金卡”。周先生向政和县消委会投诉,说他于2001年3月份向经销商购买电话卡10张,现在还有2张卡未用完,但因过了使用期限无法使用,他要求电信部门予以退款。县消委会就此事向电信部门咨询,答复是上级规定超过有效期未使用完的话费不能退款。

  名曰“电话储金卡”,“金子”储存在里面,可是非但没有利息,而且还限期使用完,逾期作废,这究竟是什么逻辑?如果银行里定期存款逾期未取(或转存),存款就归银行了,这样做能行得通吗?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电话储金卡有别于一般市场上的商品,它属借记卡性质,储存进去的是“金”,是预付通话费用的“金”,是购买服务用的“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消费完这些“金”,那剩下来的“金”就归经营服务单位了,这种单方面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合法吗?

  7月1日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的取消,初步扭转了电信部门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但是如果电信部门不从根本上扭转“老大”作风,不根除种种“猫腻”行为,其所做出的表面努力也将化为乌有。期盼着电信部门彻底改革的那一天。 (黄玉尧)

  《中国工商报》

本文地址:http://www.cnonline.org/2001/article/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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